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将马某串通投标案移送我院审核检查起诉。我通过翻阅卷宗、摘录审查报告,得知马某系某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2020年1月,在某市印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马某为达到中标目的,借用安阳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通过业主代表张某给参与评标的专家每人2000元“好处费”,最终,该公司顺利中标。
我们经讯问得知,马某的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且企业员工多为年龄较大的社区无业人员。考虑到马某供述的真实的情况,我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到马某公司实地走访,全方面了解涉案标段工程完工验收等情况,得知该企业在印刷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图书印刷清晰、制图规范、设计美观。此外,我们还调查了企业经营规模、核实了企业资信以及企业承包资质、纳税等情况,同时听取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经走访发现,该公司确实是一家小微企业,马某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其公司员工还有2名残疾人员,该企业近三年来依法纳税,积极给员工缴纳社保。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小,嫌疑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结合马某的量刑情节,我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人大代表、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马某居住地居委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经公开听证,听证员均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经综合考量,我院依法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完后,作为案件的主承办人,我又围绕被不起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该案中行政执法专业性问题向税务机关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经综合分析,我们提议对马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制作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将该表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我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马某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主动将违法来得到的全部退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遂于今年5月27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
考虑到该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位于异地,我们主动联系该企业经营地的检察机关协同参与,在涉案企业组织普法宣讲,对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做宣讲。为了助推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我院还借助“外脑”,邀请具有专业相关知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员参与,从法律角度对企业经营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带领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几率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向企业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坚持“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在办案中强化全局观念、系统思维,做到精准办好个案与推动综合治理并重。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串通投标案件时,依法精准打击犯罪,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使检察护企有力度更有温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成功案例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联系人:陈经理手机:177 1706 1701
电话:021-56387568
邮箱:123848020@qq.com